记者4月18日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4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急诊抢救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提高了20%;居民医保急诊抢救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提高了10%。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8号)文件。自4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急诊抢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此项政策调整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1700多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急诊抢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可减少参保人员此项医疗费用支出700多万元。
沈阳降低参保人医用材料个人负担
记者丁冬报道 4月18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4月1日起,沈阳市降低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人工股骨头、心脏血管支架等9种医用材料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9号),通知执行后,医保基金每年将多支出7000多万元,用于提高参保人员使用医用材料部分医疗费支付水平。
据介绍,目前,沈阳市规定人工股骨头、心脏血管支架等10种医用材料按限额管理,其他医用材料实施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政策调整后,有9种医用材料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大幅度提高,三腔或除颤起搏器支付限额提高3.8万元,人工股骨头、心脏血管支架支付限额分别提高了2000元和1000元。另外,由于心脏血管支架等支付限额在此前已进行了提高,所以此次调整的幅度不算太大。
以在职人员在二级医院置换人工股骨头为例,如使用1万元的人工股骨头,基金支付金额=10000×80%×93%(该等级医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比例)=7440元,原政策支付6510元,医保基金多支付930元,提高了14%。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一项费用中,看病者可以省近千元。
除下表中所列医用材料外,其他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有不同程度降低。此次政策调整幅度最大的,是取消了单个人工晶体医保基金最高支付350元限额的政策,将人工晶体费用调整为按比例支付。以在职人员在二级医院置换人工晶体为例,如使用3000元的人工晶体,基金支付金额=3000×(1-25%)×93%=2092.5元,原政策最高支付350元,医保基金支付费用接近原先的6倍。可以说,在这一项费用中,看病者可以省去1700多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