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沙河口区的于大爷,最近就为这件事而烦恼。他的老伴不是退休职工,没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今年4月,老伴儿因病住院,医疗费高达10余万元。5月3日,于大爷给老伴补缴了2013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没想到5月19日老伴去世了,高额医疗费一分钱也没报销。
参保没按时缴费
10多万元医疗费无处报销
补缴了医疗保险费,为什么没能享受报销待遇呢?“问医保”了解到,因为于大爷老伴不属于退休职工,看病不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这件事让于大爷很担忧:人老了哪有不得病的,看病不能报销谁能承受得了?后来,于大爷听说我市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专门给没有职工医保待遇的人进行医疗保障,就给老伴儿参加了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已经连续参保缴费5年了,唯独今年的医疗保险费,于大爷没按时给老伴儿缴纳,结果恰恰老伴就在今年生病住院了。
老伴儿4月28日住院,于大爷5月3日去补缴医疗保险费,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的,或已经参保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补缴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3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于大爷的老伴应于2013年8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幸的是她没等到那一天就去世了。
201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
截止到本月31日
“问医保”了解到,最近10余位没有享受到医保待遇的参保人,都是像于大爷这样没有及时参保缴费而造成就医不能报销。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凡是没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城市老年人、城市未成年人、在校大中小学生、城市低保人员、城市低收入人员,均可按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费期,缴费后可享受下一年度的医保待遇。
以于大爷为例,如果他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为老伴儿参保缴费,那么其老伴儿今年住院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参保老年居民如果在三级医院就医可报销55%,在二级医院就医可报销60%,在一级医院就医可报销65%。如果于大爷按时在参保缴费期内缴费,那么其老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至少可以报销55%。
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期再过几天就要结束了,“问医保”提醒广大居民务必在12月31日前办理好参保缴费手续,否则,拖到2014年补缴医疗保险费,需要等3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发生于大爷老伴的特殊情况,就于事无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