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养老保险费,若本人自愿,可以在2013年9月30日前补缴。补缴的基数为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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