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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的通知

    广大参保人员:

      根据2008年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精神,并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了减轻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体现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政策,今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标准执行(3212元/月)。

      针对缴费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缴费年限不视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办理请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或上沈阳市医疗保险网站查询。

      望周知。

      备注:一次性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为2462元/月,2010年9月1日~2012年7月31日为2857元/月,2012年8月1日起为321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