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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省就业者优选户籍地领养老金

        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