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95.52元。
审理过程中,顾问公司提交了上海公司的解聘审批表一份,该解聘表载明解聘张某的原因为:6月16日,张某在商场不服从部门经理安排的工作,当场争吵,影响非常不好。但该解聘表未加盖上海公司公章。
法院认为:顾问公司依据上海公司提供的解聘审批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聘审批表未加盖单位公章,顾问公司也未能提供上海公司将张某退回的相关证据,故顾问公司以张某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因张某未要求顾问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张某要求顾问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正当,顾问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5386.56元。张某要求顾问公司支付赔偿金3420元,低于顾问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据此,法院判决:顾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赔偿金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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