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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相关法律条文: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