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27日,时年36岁的吴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养老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时间为终身,吴某一次性缴纳保险费4959.7元,从2014年4月28日起年满60周岁后每月即可领取个人养老金538.57元,直至寿终。
吴某今年60岁了,他遂于2014年5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领取养老金538.57元,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的月领取养老金数额计算有误,应该按实际核算的养老金数额给付,每月应当给吴某200元。
吴某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年满60周岁时领取早已约定好给付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却不认账了,于是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将保险单交付给吴某,两者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
由于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出具给吴某的,载明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在之后的24年履行期间内,并未与吴某对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进行过协商变更,也未对重新核算月领养老金数额问题进行过约定,现保险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月领取养老金数额计算有误,要求按实际核算的数额支付吴某养老金,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吴某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8月28日的个人养老金2154.28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保险公司于每月的28日给付吴某个人养老金538.57元,直至其寿终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