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广东、河北等地采访了解到,这种“碎片化”的医保制度不仅导致重复参保,造成财政补贴的巨额浪费,而且为参保人和医务工作人员带来额外负担。不同群体间的待遇不同,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随着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即将成为历史,原先城乡有别的医保走向并轨,以及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上的待遇公平,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医保制度“碎片化”带来巨大浪费
—城乡医保“碎片化”问题调查
三类人群三个制度,医保制度呈“碎片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医保制度“碎片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是不同人群的“碎片化”。河北省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田玉水介绍说,1999年国家率先启动了城镇职工医保,2003年原卫生部启动了新农合,背景是老的合作医疗制度因为集体经济的衰退而解体,2006年全面推开。考虑到城镇非从业人群看病问题,国家又从2007年到2009年推行城镇居民医保。三个群体的制度分步启动,并延续至今。
其次是三个制度间的“碎片化”。三类医疗保险各有制度框架,主要表现在筹资机制、报销制度、保障水平等不同。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则是财政支出占大头,个人缴纳小部分。
“职工医保省直部门个人筹资总额能达到3500元,而新农合仅为390元,城镇居民医保为450元左右,职工医保比其他两个高出七八倍。”田玉水告诉记者,职工医保是连续缴费,缴够一定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医保待遇,而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则需要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交一年费用保障一年,中断缴费则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地区间的“碎片化”。三类医保制度起步时考虑当时的经济社会情况和财政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以县级统筹为主,导致各县区制度存在差异。田玉水介绍说:“以职工医保为例,2001年在县级启动时筹资比例才2%,但省直和市级达到6.5%~8%。”而在全国,各地因为经济社会状况不同也有差别。
从现在起,对于生活在沈阳市的农村居民来说,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了,这意味着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领取“退休工资”了。8月5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从未参加养老保险,年龄已接近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农村居民如何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做出了相关规定。
按照意见,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040元)50%的按50%计发。
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补缴起始时间最早为1998年1月)。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该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前,可自愿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政策的出台,扩大了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面,更是针对部分年龄偏大、因各种原因没有养老金人员晚年生活保障问题所采取的一次性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特别提醒,享受新政策的前两类人群参加养老保险,限年内办理,符合条件抓紧办,不要错过参保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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