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宜兴市某私营企业职工潘某和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至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2年6月,潘某在驾驶摩托车途中,为避让行人不慎跌倒造成骨折。为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潘某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希望单位能帮自己伪造成工伤处理。随后,公司负责人协助潘某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到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3.7万余元。?
2014年7月,潘某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后,欲申请劳动仲裁再度获取伤残赔偿28万元。结果,劳动仲裁不仅认定此工伤待遇,还裁定企业在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须向潘某一次性赔付8万余元。双方在是否赔付这8万余元上产生了矛盾,公司负责人怒而报警,至案发。
根据宜兴市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规定,该院公诉科承办人立即将此案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可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监督的情形,向该院民行科进行了线索移送。该院民行科立即联合公诉科,一起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晓以利害,如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赔,则拟着手提起诉讼将国有财产追回。最终,犯罪嫌疑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及时退赔了3.7万余元医疗保险金。?
为深入挖掘此案发生的根源和存在的诱因,该院还走访了社保部门和相关企业,调查发现:有的参保单位为减轻赔付负担,存在与社保职工联合骗保的现象。为此,该院立即向当地社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强化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事前事后的监督,并提出了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坚持实地调查勘验、结合病历核实伤者治疗情况、复查先前类似工伤申请案例等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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