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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绥中县对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绥中县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文件,对全县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到2015年10月31日结束。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失业保险费。减征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据了解,截止到目前,绥中县共为参保企业减轻缴费负担231。04万元,大大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有效地促进绥中县及东戴河新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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