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招用职工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不可以只交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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