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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