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稿》的着力点在于药品的疗效和价格二者的均衡,强调的是性价比,以免主营高价药和辅助药的供应商老想打医保盘子的主意。政府强调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以此来减轻药价虚高虚低并存所带来的困扰。 医保支付标准不仅采集招标价格,还与“两票制”配合,把药企的出厂价、渠道价、电商价、药店价和终端价一网打尽,对采用代理制且渠道混乱的公司来说,无异于晴空霹雳。同时,外企已过专利期的原研药进了医保后,也将参照仿制品标准给付,差额由患者自付。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博士认为,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等效性和临床上的替代性,将具有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分组,按照某个基准价确定各组药品的医保补偿水平。“严格意义上说,医保支付标准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它是一种通过限制医保补偿水平实现对药品费用进行控制的政策,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定价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顾雪非表示。 医保支付标准不仅改变支付形式,关键点在“调动医院降低药价的积极性”。因为差价允许医院留存,医院会有动力与药企谈判,其无论实力还是专业都会比现有的地方招标办和人社部更胜一筹。这便是升级版的二次议价,多数仿制药将遭血洗。 在医保支付标准规定下,定点机构可以留存药品实际销售价和医保支付标准间的差额。对此,各地将有不同规定,有的地方可以直接留存医院,有的地方要上交财政后再视情况补贴给医院,这使得定点机构在采购药品上更有动力向药品供应商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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