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或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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