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 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 其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 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原灵活就业人员,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其医保关系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
四川省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转向职工医保, 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 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通知》 要求, 各地要完善和推广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 推进关系转移接续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 确保跨地区参保信息顺畅传递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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