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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受理2013年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配置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资源,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制度,更好的促进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就诊购药服务,现将有关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9月16日—30日,受理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申请。
        地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901室(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
        二、申报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符合《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1]132号)第七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条件,填写《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营利性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级医院30万元以上、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20万元以上、一级医院5万元以上、其他医疗机构5千元以上设备)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6.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人次门诊、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出院者平均每一人次住院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的材料及复印件
        8.《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及复印件
        9.医疗机构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单位
        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0]68号)第五条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认条件,填写《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4.注册资金30万元证明及复印件
        5.药品品种应达到3500种以上(提供药品品种目录)
        6.营业场所面积证明(房证或购房合同及复印件)
        (1)在市内五区营业面积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其他
    地区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2)如是租用房屋,同时出示出租合同及复制件。
        7.药师、营业员证件及复印件
        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驻店药师上岗资格证;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配备的营业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8.与零售药店经营、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复印件
        9.《工资手册》及复印件
        10.零售药店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复印件
        三、网上公示
        经书面审查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单位,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实地验收
        对公示无疑议的单位,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五、定点资格的确认
        经实地验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要求的单位,将授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1.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联系人:汪舒,联系电话:22899335
        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联系人:崔庆 于洋,联系电话:22899337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