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生育津贴业务,简化经办流程,准确及时地完成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工作,我局决定,从2013年4月起,通过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www.syyb.gov.cn )对参保单位的账户信息进行采集。从2013年7月起,参保单位在办理生育津贴业务时,其单位账户信息将在业务回单上体现,我局将按此账户信息完成生育津贴的转账工作。请各参保单位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本单位账户信息的登记工作,如果参保单位未按时完成此项工作,生育津贴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账户网上采集及变更
1.网上采集
参保单位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www.syyb.gov.cn )中的“单位办事大厅”进行生育津贴账户的登记。
单位经办人员按要求填写本单位生育津贴账户信息,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开户名称(单位开户名称)、收款单位开户账号(单位开户账号)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单位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或分理处)。再次核对所填写的账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市医保局单位参保管理处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账户信息导入到业务系统,同时为相应的参保单位在网站中给出反馈信息:“您所提交的生育津贴账户已登记成功。”参保单位在接收到反馈信息后,即可使用生育津贴账户。
账户信息网上登记时间为每月1-15日。
2.网上变更
参保单位可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www.syyb.gov.cn )中的“单位办事大厅”中对本单位登记的生育津贴账户进行变更。
单位经办人员按要求对本单位生育津贴账户的基本信息进行修改并保存。再次核对所填写的账户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
市医保局单位参保管理处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提交的账户修改信息导入到业务系统,同时为相应的参保单位在网站中给出反馈信息:“您所提交的生育津贴账户已变更成功。”参保单位在接收到反馈信息后,即可使用生育津贴账户。
账户信息网上变更时间为每月1-15日。
3.账户填报要求
为了避免因账户信息问题影响生育津贴业务的正常办理,请各参保单位在填报账户信息时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生育津贴业务前,应在网上确认本单位的账户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已登记成功。参保单位申报完生育津贴业务后至报销款项到达该账户前不能再对账户信息进行变更。
(2)填报的账户信息必须是本单位的账户信息,不能借用其他账户,也不能填报个人银行卡号。参保单位只能填报唯一指定账户,不能填报多个账户。统一核算的单位,可以填报统一的账户信息,如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国库收付中心账户、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管理办公室、总公司账户等。下级单位可以填报上级单位的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账户信息的变更
1.参保单位办理完生育津贴业务后,在当月月底前如出现参保单位账户查封、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须将报销款项转入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市医保局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税务的注销证明或法院的查封材料及复印件等;
(2)单位提供《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单位账户的情况,同意结算款项汇入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中,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
生育保险管理处办理完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后,经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将账户信息变更的业务回单报送基金财务管理处。
2.银行退票处理
若存在某种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将生育津贴款项汇入参保单位提供的账户,银行会为我局返回退票,此时按如下程序处理:
(1)如果因参保单位账户被查封、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须将报销款项转入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基金财务管理处需要向生育保险管理处报送因上述原因造成退票的单位人员名单,同时通知参保单位于次月1-15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市局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生育保险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后,将账户信息变更的业务回单返还至基金财务管理处。
(2)如果参保单位账户能够使用,只是因为申报错误、单位名称改变、更换开户银行等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有变化,基金财务管理处将通知其在次月1- 10日期间通过网上申报将账户信息更改。基金财务管理处于10日后核定参保单位账户信息,按照新账户汇入生育津贴款项。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流程
自2013年7月起,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时间调整为每月1-15日。市医保各分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的生育保险业务报表报送市医保局生育保险管理处,生育保险管理处于每月月底前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报送市医保局基金财务管理处,基金财务管理处经复核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请款,同时进行制表、打印支票等准备工作,待市财政局拨款后,基金财务管理处将支票报送银行,银行在十日内将款项转出。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