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享受养老待遇,有什么条件?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要享受养老待遇,在什么时间申请?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当月申请。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如何继续缴费?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选择延缴或趸缴。
延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包括本省户籍参保人(本省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及截至退休年龄当月在我市养老缴费历史累计满10年且不满15年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在地税部门办理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
趸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根据穗府〔2007〕15号文、穗劳社会纪〔2008〕8号会议纪要、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人社部13号令等文件,经地税部门审核,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趸缴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