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的特点:
法制化:人事代理工作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承办。开展人事代理工作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及严谨合法的合同约束,明确权利、责任、义务,且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为依据,其行政效力受法律保护。
系统化:人事代理业务扩展到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从宏观的机构设置与方案、人事规划与诊断,到具体的人员招聘与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与职称评审(考试),各种相关人事管理业务与政策咨询等。人才服务机构已从单项服务向全方位的设计与服务扩展,逐步走向系统化。
社会化:人事代理的范围和服务领域具有广泛性和市场化特点,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专业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人事代理业务职能和高效率的服务质量。从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政府人事部门市场准入化培训,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人事人才政策,具备较全面的人事代理知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微观人事管理中具体问题的的能力。
人事代理的适用范围:
单位委托代理:
各类非国有单位: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可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其他单位:各级政府所辖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例如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计划编制外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个人委托代理:
流动人员:包括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和因私出国应聘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到外地就业的各类人才等。
